全国首部将“基层社会治理”写进地方性法规的《大连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7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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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吴昊)继新修改立法法新增"基层治理"立法权限后,全国首部将“基层社会治理”写进地方性法规的《大连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3月29日,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了让社会公众对条例有更加全面的了解,进一步增强对大连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力度,4 月 17 日,大连市委、市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主要情况。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基础建设、治理措施、基层服务、促进与保障、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五条。

推进多元共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条例在对基层社会治理统筹协调机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等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及作用发挥进行明确定位的基础上,重点对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总则中提出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做出倡导和鼓励。二是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服务,对“五社联动”这一现实中的重要治理举措在法规中予以明确。三是提出要引导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服务,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予以鼓励和引导。四是提出鼓励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团体、企业等广泛参与社区服务,支持引导其向辖区居民开放停车场地、文体设施、会议活动场地等资源;支持城乡社区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入城乡社区服务领域,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发展。五是明确鼓励居(村)民依法组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和居民互助等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服务。

强化网格化管理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总结确立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解决网格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做出系统规范。一是提出要“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人员。”“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完善专职网格员选用退出、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二是确立网格准入制度,提出“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实行准入制度和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任何单位或者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将清单外事项交由网格协办或者代办。”三是提出“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服务事项运行机制”、各主管部门“对依托网格开展的各项工作,应当同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条例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予以规范。一是明确建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对其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职能进行具体规范。二是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确立,将矛盾纠纷预防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三是明确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拓宽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四是强化社区文化引领能力,大力加强文化建设,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产生。

推动资源整合,以智慧化建设赋能基层社会治理

条例对数字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做出了具体规范。一是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基层智慧治理平台,并对平台应当实现的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指挥调度、协同处置等机制,强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推送共享。三是明确应急广播体系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急广播建设要求以及覆盖区域,整合信息资源,打通应急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

加强基层服务,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条例对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做出重要制度设计。一是明确提出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务资源向城乡社区下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二是要求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养老、托幼、助残、教育、医疗、文体、商业、出行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满足居(村)民生活需要。三是强化基层心理服务功能,将其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为居(村)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四是体现对特殊群体关爱,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为空巢、失独等特殊家庭和高龄独居老人提供援助服务。五是提出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提出要求,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构建多重保障,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条例重点对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开展的保障性举措予以规范。一是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市及区(市)县基层社会治理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方案,研究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规定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三是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明确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规划,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做出具体规范,并提出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职业成长、考核评价、晋升退出等制度机制,保障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四是确立激励宣传机制,营造基层治理良好氛围。五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出建立基层社会治理专家库制度,支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开展提供战略咨询、形势分析、政策建议、绩效评估等智力支持。六是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了本市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机制,优化考核评价标准,并将其纳入本市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规范治理行为、提高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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