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马儿”横行 成都新修订《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重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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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张建民)近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4号公告: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针对成都市常见的有关非机动车的安全隐患问题,对生产、销售、行驶中出现的一系列影响成都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现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尤其针对近年来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改装问题,该条例着眼于从源头控制,做出了如下禁止性规定:

第八条规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条规定“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行为。禁止销售具有前款违法加装、改装情形的非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仅如此,该条例还对违反上述禁止性条款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先予扣留非机动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当场处理并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需要提供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的,驾驶人应当配合。

逾期不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有权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以上规定,涵盖非机动车改装的各个环节,对非机动车生产商、销售商、维修店、车主乃至换电行业均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成都市为解决非机动车改装这一治理难题作出的重拳举措。相信施行后,成都市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飞驰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将逐渐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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