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孩和家里赌气离家出走,民警耐心化解家庭矛盾解开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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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张建民)近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巧妙解决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导致的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事件。

事情经过:

“警官,我女儿离家出走了!麻烦你们帮忙找找!”4月20日下午,黎女士向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报警求助。

“冷静一下,告诉我们您女儿最后一次出现的地点和时间。”民警钟远兵在电话里一边安抚黎女士情绪,一边询问有效信息。

“她今天放学时和她爸爸在车上吵了一架,然后在经开区南二路和车城西二路路口下车走了,我们找不到她,真的很担心。”民警钟远兵赶到现场,找到了黎女士,几人一同在陡沟河公园附近寻找。与此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在查询附近监控。

凌晨一点过,派出所传来消息,监控中发现了离家出走的女生小汪,钟远兵一行人立即前往小汪出现的小区附近。

经过一番寻找,民警终于在角落里看到了小汪,她看见民警到来,情绪激动,试图再次逃跑。

钟远兵迅速跑过去拉住小汪,“小姑娘,有任何事我们坐下来一起沟通解决,你爸爸也很担心你,他已经知道自己做错了,希望你能给他一个机会。”

“他骂我,我真的很生气,不想回家。”小汪抽泣着。

沟通中,民警了解到因为汪先生的过激言语伤害到了小汪,所以小汪一气之下选择了逃跑。“走,我帮你批评你爸爸,我去‘收拾’他。”钟远兵说着便带着小汪朝家里走去。

“当家长的,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懂得尊重孩子。”“做儿女的,不能一时冲动,遇事要冷静沟通,你留个我电话,以后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你就给我说。”钟远兵劝慰着父女二人,而后,两人终于解开了心结,表示以后一定会和睦相处,不再冲动行事。

 

律师解读

对此事件,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浙江金九鼎(成都)律师事务所杨亚丽律师表示:

钟远冰警官靠着耐心和高情商巧妙地解决了这起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事件,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近年来,因为家长或者学校教师在教育未成年人过程中言语过激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甚至自残、自杀的新闻屡见发生,这与未成年人受到来自网络的不良引导有关,更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在家长和学校教师中普及不够深入有极大关联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家长和学校老师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当改变“绝对权威”心态,学会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家长和学校老师在面对未成年人犯错时应当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就事论事,避免因过激语言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家长和学校老师要加强法律的学习,明白即使是自己的孩子或学生,也不能随便辱骂。

 

一、辱骂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的治安处罚如下: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一般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辱骂他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该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家长、教师辱骂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自杀的,家长或者教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家长、教师辱骂学生后直接导致学生自杀的,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家长、教师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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