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助力大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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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吴昊)4月25日,大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程安生,大连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劲松,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丽芸,大连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处长陈竑名介绍大连市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地方标准相关情况。

2024年3月25日,大连市发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DB2102/T 0121-2024)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24年4月25日起正式实施。《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五位一体”全周期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市司法局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的“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要求,采取出台地方标准的方式规范、指导各制定机关的清理工作,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而清理工作不够及时规范。《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清尽清,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标准》是大连市司法局在总结十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和地方标准制定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的一部逻辑清晰、分工明确、流程完备、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指导、规范全市各行政机关开展清理工作,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大连实践的集中体现。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实施机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实际工作中,清理工作由制定和实施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由于制定和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导致出现清理标准不统一、清理分工不清晰、处理方式不明确等现象,直接影响清理效果。《标准》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标准》规定了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清理原则、清理标准、清理主体、清理范围、清理程序等内容;

明确了定期清理、即时清理和专项清理处理方式,细化了清理主体和审核机构的职责分工。

在国家提出的“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依法、及时、公开、有序”。并在公众参与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了拟废止和拟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即时清理的程序启动条件中,规定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被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纠正,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应予以清理的情形。

《标准》明确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及实施效果五项清理标准的具体内容,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具体情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准》不仅可以作为清理工作的操作手册,亦可作为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培训教材和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学习载体。

下一步,大连市司法局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持续完善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五位一体”全周期管理模式,推进全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及文本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体系,助力大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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