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山一女子辱警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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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张建民)近日,四川省屏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女子在某平台发视频辱骂执勤交警,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网安大队第一时间将该情况通报县局维权办公室核查。

据初步调查,彭某因不满违停被处罚心生怨念,遂发表不当言论辱骂执勤交警,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核查清楚后,维权办公室督促网安大队根据线索迅速锁定违法嫌疑人彭某,并指派屏山派出所对彭某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经传唤,彭某对自己在视频平台公开辱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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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违法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1、在办公场所辱骂警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在警察办公时辱骂警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间辱骂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属于犯妨碍执行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辱骂的一些内容,是有可能以威胁方法阻碍执法。

来源:屏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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