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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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系原告陈某母亲,其与原告陈某父亲于2006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生育原告陈某。2011年,被告李某外出务工后便未再履行抚养义务。2024年1月,经巫溪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父亲与被告李某离婚,并由李某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24年2月,原告陈某向巫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其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

法院判决

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允许子女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是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应有之义,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符合立法精神。

被告自2011年起便未履行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教育费,原告虽然未举证证明教育费的金额,但原告确系在校学生,教育费系已经产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开支,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未尽抚养义务阶段的抚养费和教育费。

法官说法

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是指父母应当抚育子女成长,为其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条件的义务。羊有跪乳之恩,牛有舐犊之情。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生而不养,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与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相悖。因此,当父母一方在婚内未尽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尽到抚养义务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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