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黄牛”代办读名校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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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认定委托办理入学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已收取的代办费16800元。

原告贺某某一直想让自己的孩子入读名校。2023年6月25日,原告贺某某通过一则“黄牛”招生短信中的电话号码与被告余某取得联系,并成为“微信好友”。贺某某与余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余某帮忙将自己孩子代办入读四川万源某学校,办理成功后支付2万元。贺某某于当日通过扫码方式向余某支付定金800元。

两日后,贺某某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20000元。余某收取款项后,直到开学,也未办理入读指定学校事宜。贺某某多次交涉退款,被告仅退还4000元。双方因退款发生纠纷,贺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告将其孩子入学的问题委托给被告办理并支付了相应钱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原告被告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孩子入学的委托事项,不符合正常的招生政策及教育管理制度,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其他孩子公平入学的机会及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双方都违反了公序良俗,亦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贺某某在明知自己子女无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为达到择校入学的目的,依然请托他人寻求绕过相关教育政策以获取不当利益,并为此支付请托钱款,其行为有违学生入学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违反了国家、地区教育政策,对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背了善良风俗。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

《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而且可能财、物两空,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综上,本案对规范“请托入学”“代办上学”,指引家长依法理性看待和办理孩子入学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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