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凌晨5点半,成都中院一支集结了执行法官、法警、公证员、安监人员、评估机构人员、辅拍机构人员等的百余人队伍整装待发,趁着夜色,多辆闪着警灯的车辆朝成都东北方向驶去。
他们此次将要强制腾退的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一家加油站。该加油站因民间借贷抵押给了债权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成都中院查封,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成都中院应当依法拍卖该加油站,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据现场实时信息,此时仍有数辆车在场内加油......
“第一队人先下车到收银台,第二队人控制加油机,清退无关人员出场,第三队人依次到办公用房、住宿区……”为了保证人员安全,法警队负责人在警车上部署安排,不到一小时就抵达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古城路39号的城厢加油站。
看着多辆警车的到来,现场工作人员开始拨打电话,法警在出示搜查令后很快控制住加油站的现场秩序,执行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逐一询问调查。
与此同时,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线以保证清退现场与外界隔离,物品清点、人员清退、封闭打围等各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工作。
为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在站内工作人员明确表明无法打开机房的情况下,法警带上液压剪,剪断不锈钢窗户进入机房,查明存储油量,快速开展油品抽转工作。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正在正常经营的涉案财产,只要占用人配合成都中院的执行工作,成都中院是不会在拍卖前强制腾退,影响案涉财产的正常经营活动的。
但是该案中,四川某石油公司明知该加油站已被成都中院查封并进行了评估,仍然不断对该加油站进行装修添付,导致该加油站的资产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直接阻滞了资产处置程序的推进,因此成都中院决定解除该公司对加油站的占用。
去年11月成都中院就在该加油站公告要求四川某石油公司限期自行搬离,但是该石油公司拒不腾退。今年3月以来,成都中院多次约谈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要求其配合成都中院执行工作,潘某均以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尚未了结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明确拒绝。
据了解,该石油公司曾想介入解决该加油站背后的债务纠纷,并跟债权人达成协议,在保留债权人对该加油站抵押权的前提下,接手经营该加油站。但后来各方当事人没能如愿解决纠纷,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再次申请成都中院处置该加油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四川某石油公司在债权人没有解除抵押权的情况下接手该加油站,即使该加油站已经登记在其名下,仍然无法阻止抵押权人申请处置该加油站并以拍卖价款优先偿付其债权。
在成都中院执行中,该石油公司也通过各种执行异议程序意图阻止执行,但均未得到支持。此后,成都中院多次警示潘某,潘某均不为所动。
4月28日成都中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承办法官专门提讯潘某,作强制腾退前的最后一次教育沟通,希望潘某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配合成都中院执行工作,但潘某仍明确拒绝。
此次腾退的标的非常特殊,中等规模的加油站,储存着石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
本着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成都中院在制定腾退方案时,多次前往成都市青白江应急管理局征询专家意见。在应急局的全力支持下,形成了专门的危化品清场工作方案,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具体实施。
成都中院还特别邀请应急局的安全专家顾问在行动前对所有行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在腾退现场进行安全作业的全程指导。
正是基于前期方案制定的周到细致,整个现场腾退工作有条不紊、顺利推进。
占用人虽然不配合成都中院执行工作,但是其合法权利以及加油站工作人员、充值会员
的合法权利必须依法保障。
成都中院委托公证机构对站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就地封存。加油站内的现金经清点后交站内管理人员黄某现场结算工人工资。加油站内储存的油品按照该加油站当日零售价直接售卖给第三方,销售款存入成都中院专用账户优先解决工作工资及会员充值退费等问题。
腾退后 ,整个加油站将打围封闭、停止经营,由成都中院指定债权人及专业公司共同保管,安装360度无死角监控,专业安全人员24小时值守,以确保成都中院处置期间安全无虞。同时,成都中院也将指定保管及保管人信息函告成都青白江应急管理局,方便职能部门监督指导。
接下来,成都中院将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加油站的评估和拍卖工作,待新的买受人确定后即时予以交付,以便其尽快恢复加油站的经营。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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