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原告A公司系第46946346号“Bc babycare”、第49111076号“Babycare”、第58444019“狮子王国”以及第34620100号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四枚商标核定使用在纸尿裤产品上且均合法有效。
被告B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尿裤产品使用了与A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动物王国”“Babycare tiger”文字与图形标识,同时还使用了与A公司纸尿裤商品相近似的包装样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就涉案四枚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生产销售的纸尿裤产品与A公司四枚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且产品外包装封面上显著位置突出标注使用“动物王国”“Babycare tiger”文字与图形标识与A公司商标相比,均构成近似。因此,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在案证据显示,A公司经过多年努力经营及持续宣传推广,其生产销售的纸尿裤产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产品销量及市场占比较为突出,为消费者所知悉,应当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色彩、文字及图案的搭配等装潢元素的选择、构图布局和整体风格等方面已经形成自有的具有一定显著特征的装潢风格,广大消费者已将该包装装潢与A公司的纸尿裤产品对应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该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应受法律保护。
将A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与B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相比,两者整体在设计要素、组合方式、整体风格、表现主题上采用了基本一致的搭配及布局方式(虽然就单一要素或细节、文字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该差异并不会就装潢整体风格特征带来显著区别),不可避免地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成都锦江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锦江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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