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手续自行离职,算不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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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5月5日,陈某入职龙华区某制造公司,因对工作内容不满,不想继续工作,于5月12日与班组组长“打招呼”后自行离职,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5月31日上午

陈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劳动诉求服务大厅寻求帮助,表示自己离职后被公司拖欠工资,经查,公司方表示陈某刚入职不足半月便开始旷工,打电话发信息都不回复,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其工作无人接手。

2023年5月22日

公司向陈某送达《旷工通知书》,陈某签收后一直未向公司说明,旷工的合法合理理由,也未能及时返岗,陈某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事实,陈某不予否认。

裁判结果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协助陈某办理离职手续,对陈某造成的损失进行清算后结清工资。

案情分析

本案中陈某向同事“打招呼”后便自行离职,未告知公司,也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公司因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仅能通过送达《旷工通知书》催促陈某返岗,并非恶意拖欠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前述规定虽已经失效,但要求劳动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勤勉义务的立法精神、立法宗旨对于本案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员工在离职前,应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提出离职后也要妥善办理离职手续,完成相关工作对接,以避免诉累纠纷~

来源:宝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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