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就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总体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强化证券期货刑事案件的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将依法办案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相结合,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意见》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案件;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为财务造假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金融票证等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为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实施配资、操盘、荐股等配合行为的职业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掏空公司资产的外部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根据被告人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作出从业禁止决定。同时,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办案工作力度,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与尺度,提高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作者:孙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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