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以监督促提升 沙河口区法院邀请代表见证“服务保障攻坚之年攻坚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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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不断推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见证‘服务保障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活动走深走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邀请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代表旁听一起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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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以赚取差价牟利为目的,通过与贩卖假烟的上线吴某(已判决)联系,以快递的方式购买假烟,并多次伙同他人贩卖假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365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郝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烟866条,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58495元,查获赃款合计人民币30100元。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被告人郝某销售的涉案烟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烟卷而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365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58495元,侵犯了市场管理的正常活动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本案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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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零售是国家特许经营行业,销售烟草除要求店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要求销售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如果销售者企图通过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谋取暴利,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会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巨大违法成本。烟草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购买烟草时应注意甄别,选择正品,对销售伪劣烟草的行为要及时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孙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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