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作17年被辞退 法院判决不给经济补偿

浏览(7490)

 

(本报记者 雷楠)近日,大连普兰店市王女士向《重庆青年报》独角新闻栏目反映,她在一家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17年,去年单位突然与她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未向其支付任何的经济赔偿。于是,她将原单位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单位依法付给她经济赔偿,而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她不服此判决,现在又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角新闻在调查中得知,已过不惑之年的王女士是大连普兰店市人,从2007年开始,她便在大连市中山区的“大连智赢渤海教育”工作。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从一个普通职员一直干到公司副总助理和大连校区校长的位置,但到了去年6月,公司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突然与她终止了劳动合同,且未向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王女士告诉记者,她这些年来几乎是每隔两年或三年便重新签订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还不是都与“大连智赢渤海教育”签订的,而是轮流与“大连爱迪克”“大连日樱管理”和“大连智赢渤海教育”等公司签订,但这几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注册地址也是同一个地址,连她的工作座位都是同一个座位。虽然她对此存有疑虑,但为了继续在该单位工作,仍听从了单位领导的指示与指定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她与单位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单位告知她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她明确向单位表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单位仍通知她不用再去上班了。

王女士认为,她在单位连续工作了17年,其间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已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17年的工作年限向她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方则认为,王女士要求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与辞职时的单位“大连智赢渤海教育”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王女士在工作满十年后没有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合同,其与单位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反而证明其没有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王女士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签字行为,便视为她意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没有补偿的责任。并且,王女士在签署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也没有向单位表达继续提供劳动的意愿;相反,王女士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即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此,王女士与单位间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属于合法终止,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image.png

 

王女士表示,自己已经上诉,要求十分明了,根据法律规定,其在单位工作17年之久,早已应当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其不同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17年的工作年限标准计算的2倍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使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院至少应当依法判决按照17年的工作年限标准计算的1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她希望得到二审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独角拍案普法栏目律师认为:

第一,该单位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该法条释明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该法调整的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最典型的特征为管理上的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劳动者的管理者。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现实,意味着劳动法规则必然具有特殊性,比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法定化,用人单位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等,这些特殊规则都体现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如果认为不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了减少诉累、节省司法资源,一审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

独角新闻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来源:独角新闻

【免责声明】独角新闻未标有“来源:独角新闻”或“独角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

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

与独角新闻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独角新闻:13478671922(微信同号)

全国各县市区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田先生:1869867880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