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民商事纠纷诉源治理,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落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仲裁委员会《关于推进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中山区法院与大连仲裁委员会联合签署合作协议,制定工作方案,成功依托诉裁调对接机制,联合化解一起民商事矛盾纠纷,实现了“零”的突破。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联合解决纠纷、合力化解矛盾的功能,探索创新诉讼与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工作模式,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中山区法院与大连仲裁委员会联合签署了《关于推进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就双方合作对接的主要任务、责任部门、工作内容、工作保障等进行了详细约定。这是中山区法院继与中山区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协同推进矛盾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的又一新的探索。
五一假期后,大连仲裁委员会金融院院长胡晓牧、秘书陈璐到中山区法院对接诉裁调工作,并对诉前特邀调解员做了相关业务培训。胡晓牧指出,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大连仲裁委员会多年来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了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利用仲裁的相关优势,有利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陈璐为诉前特邀调解员们解读了《关于推进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阐述了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仲裁在处理特定类型民商事纠纷中具有特殊优势,她还详细讲解了规范的工作流程。
近期,中山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按照上述诉裁调的相关文件,成功地将一件起诉至我院的商事纠纷,引导原、被告双方到大连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妥善解决。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价值220余万元人民币的进口冷冻牛肉制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支付全部货款,30日内提货完毕,原告按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当日将全部货款汇给被告。但后被告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两份《协议》。约定:双方不再履行原签订《销售合同》,由被告另补货物抵顶应返还原告货款,现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已抵顶原告货款近57万元人民币,剩余货款160余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到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60余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的股东在其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山区法院诉前特邀调解员吕景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既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又不想做任何妥协和让步,调解几度停滞,考虑到法院案件数量多、排期紧张的现状与原、被告双方迫切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吕景建议双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一方面仲裁对于合同类纠纷的解决同样具有专业性;另一方面,仲裁可以满足当事人双方短期内开庭审理的需求。经过详细了解和慎重考虑,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意将案件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案件经过一系列规范的程序,由中山区法院衔接大连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吕景并没有放弃该案件的调解工作,而是与仲裁员一起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反复释法明理。终于,在中山区法院与大连仲裁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困扰当事人多年的纠纷在“法院+仲裁”的合作模式下得到圆满解决,诉裁调对接迎来了开门红,实现了零突破。
今后,中山区法院将持续探索“法院+仲裁”等一站式多元解纷模式,推动诉裁调对接走深走实,不断加强诉源治理,为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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