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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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人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七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李某某主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向七人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累计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9.4万元,相关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这也是该院判处的首例团伙作案的手机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362日至61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温某某、马某某、徐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某区通过驾驶车辆搭设GOIP设备进行移动作案,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关联上游被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组织温某某、马某某等人,利用收购的手机卡及购买的手机和音频对录线制作简易组网GOIP设备(虚拟拨号设备),驾驶车辆移动作案,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共同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最终,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七人均表示不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读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手机口业务,也就是利用手机对手机的方式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行为。手机口业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架设GOIPVOIP等设备,将异常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号码转化为国内常见的通讯号码;另一种是行为人提供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相关网络软件接通电信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通过音频线、数据线或同时打开扬声器,进行语言通话中转,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实现直接与被害人通话。

手机口业务属于哪种犯罪形式?《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也即,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网络,实现数据传递以及远程连接,架设GOIPVOIP等设备提供语音通话帮助就属于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类型之一。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相关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足不出户 日进斗金”“两部手机一根线 轻轻松松把钱赚等极具诱惑性的兼职广告,鼓动他人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广大群众切勿信以为真!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如若沦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帮凶,不仅将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被判处缴纳罚金,同时相关非法获利也要被追缴没收,可谓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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