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契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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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之道、养万物之生”。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契机,公开审理了2起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刑事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部分沙河口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在校学生受邀旁听案件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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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仍以饲养为目的,先后收购四爪陆龟2只、亚达伯拉象龟1只、豹纹陆龟4只,红腿陆龟1只,并将购买的亚达伯拉象龟1只,豹纹陆龟2只,四爪陆龟1只出售给他人,并回购豹纹陆龟2只。

经鉴定,涉案的四爪陆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达伯拉象龟、豹纹陆龟、红腿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刘某某造成3只豹纹陆龟死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还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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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金普新区从他人处购买林木,并雇佣人员进行砍伐,砍伐林木共183.9256m3。在未取得林木所有人同意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将他人所有的22株杨树砍伐,并将林木对外销售。经证实,被砍伐的树木属于绿色通道树木,砍伐需办理审批手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他人管理的林木,且数量巨大,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当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赵某某砍伐林木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向属地资源部门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固炭损失费,在市级媒体或网络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就其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上述案件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生物多样性,你我共参与,“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作为大连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公开工作,通过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校大学生旁听审判,真正做到“你我共参与”用直观的庭审活动和通俗的释法语言呈现了一堂生动形象的生态保护法治课,以案为鉴,取得了“审理一案,指导一方,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万物相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守护生物多样性,在公正高效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础上,积极自觉地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融入工作理念中,将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相结合,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让五彩斑斓的生命光彩照亮地球家园共同的未来。

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孙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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