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乡政府将法院286万补偿判决改成54万 当事人无法接受“奇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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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雷楠)近日,家住河南南阳市宛城区的张某星向《重庆青年报》独角新闻栏目反映,说他在农民手中租来的土地上种植了珍贵的苗木,几年后被当地乡政府以征地为由强行毁掉了。法院的判决是当地政府给他286万的补偿,而乡政府决定只给54万元,其依据是:苗木在土地上几年来培植的部分。张某星举例说,就是当年花100元买的树苗种上了,几年来这树苗长大了,值130元了,乡政府只补偿这30元,这种计算补偿的方式在全国是没有的,这政策和理由实在是太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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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新闻在采访张某星时了解到,2015年9月1日,他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新店乡菱角池村的部分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共租用31.12 亩地。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间,若因城市规划或国家需要征用土地,土地补偿金归甲方村民所有,该土地上的苗木、温棚、青苗等乙方所投资建设的设施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星便在上述土地种植金银花、桂花等苗木进行经营,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

2020年9月份,张某星突然接到新店乡政府工作人员口头通知,称他所种植苗木的这些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问他种植的这些苗木是否还要,如果要就自行移走,并单方面认定只能给张某星补偿54万。双方在补偿问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2021年2月5日,新店乡人民政府多名工作人员将张某星种植的植物全部铲除。

独角新闻在梳理法院判决书时了解到,为得到补偿,张某星将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新店乡人民政府告到宛城区人民法院。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需补偿张某星2865345元。新店乡政府不服 ,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作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需补偿张某星2336997元的判决。新店乡政府还是不服,再次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宛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同时作出(2022)豫13行终481号终审判决,认定张某星要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新店乡人民政府作出补偿的请求成立,责令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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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新闻在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2023)苑示范土征补01号的补偿决定中看到,具体的补偿金额是542139元,只补偿苗木在种植后生长增值的部分,购进的苗木成本、其它设施成本不在补偿之内。

 

到此,在法院打了三年的官司后,事情又回到了原点。采访中,张某星说他对此绝不能接受,不相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截止发稿之日,张某星以新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内容及金额均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去甚远为由,再次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独角新闻拍案普法栏目律师观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张某星与村小组成员签订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取得了经营权,地上树木均是自己合法财产,理应得到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和地上物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案中,按“移入在被征土地上新增种植年限的树龄(增值)进行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照此,土地上的青苗在没有收获前是不是就不给补偿了呢?这显然与我国的法律也包括一些地方法规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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