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雷楠)近日,江苏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青年报》独角新闻栏目反映,该公司在16年前开发的一个项目中,不仅没有拿到拆迁补偿款,反而要倒贴出去5000余万元拆迁补偿过渡费。得到这笔钱的是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督处全资企业——徐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公司关联的三家公司。
独角新闻在调查中得知,徐州“远大”和“鑫磊”两家公司的经济纠纷是从2007年开始的。
远大公司在2007年以摘牌的方式取得了徐州市火车站对面2009平方米国有土地,当时该地块没有任何建筑,系净地。之后远大公司开发建设了“远大商都”商业楼。远大公司取得土地后,原徐州国土局一位周姓干部找到远大公司,告诉这家公司摘牌的前提条件是要安置鑫磊公司关联的三家企业,因为其之前参与了土地腾退。
远大公司信以为真,但在已拿出近千万的“安置费”之后,发现这三家公司并不存在,是虚设的,相关方却以这三家公司的名义向远大公司要钱。于是,远大公司终止了余下的“安置费”,可这三家公司不干了,从2015年开始,不停地在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进行诉讼,且每诉必赢。一切诉讼缘于两家公司签属的一份《安置协议》,这份协议是在周姓领导的运作下签订的,事发后,其辞去土地交易处处长的职务。该协议约定,远大公司提供套内959.38㎡安置房,用于安置三家企业,鑫磊公司为三家企业总代理。这三家企业分别是徐州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开运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调查中,独角新闻还了解到,当远大公司得知这三家公司为虚设之后,还向当地警方报了案,警方也以诈骗罪立案侦察,但是检察院却做出了“不予起诉”的结论。之后,鑫磊公司代理这三家企业的诉讼更加频繁。
法院每次判决鑫磊公司胜诉的理由也十分简单:“鑫磊公司虽然虚构被安置公司,但《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远大公司需向鑫磊公司无偿提供套内建筑面积为959平方米的房屋用于3家企业就地安置的内容,系经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核实后,共同测算的出让条件,且该出让条件亦在该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文件中提前声明。”因此安置协议被认定有效。于是,“远大商都”地块3474万拆迁款被鼓楼区政府给了鑫磊公司。除此之外,根据鼓楼区法院的三个判决,远大公司还要向鑫磊公司支付5000余万拆迁过渡费。
2021年8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鑫磊公司向远大公司第三次主张拆迁过渡费的请求。之后,2021年9月24日,徐州鼓楼区法院随即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其内容为:两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但直到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
独角新闻拍案普法栏目律师观点:
因信息有限,基于以上信息,独角新闻特约律师——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律师、赵博律师认为:
一、 经查阅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17)苏民申28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了《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并阐述了理由。因为该判决书系生效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该判决被撤销,否则该判决认定的“《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这一结论不会再被改变。
二、经查阅裁判文书网,判决支付“拆迁过渡费”的(2016)苏030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本已生效,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审判监督程序,经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定“该判决确有错误”,决定由鼓楼区法院再审。可见,该法院可能对是否应支付“拆迁过渡费”或应支付的数额、期限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或全部已认定存在“错误”,至于结论如何,我们拭目以待。相信司法机关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公开、经得起检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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