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乌海:仲裁委“卷宗丢失”致三方官司折腾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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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雷楠)近日,在内蒙乌海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吴某肖向《重庆青年报》独角新闻栏目反映,他所在的企业在10年前做工程时,当地开发商景瑞隆公司23套房产抵账其工程款后,又与另外一人杜某签订了这23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让他陷入无尽的诉累当中。

独角新闻在调查中得知,吴某肖与景瑞隆公司、杜某,还有乌海市仲裁委的纠纷是从2015年开始的,涉及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发商及法院等多个单位和个人。

 

一、乌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015年,吴某肖从景瑞隆公司抵账到手的23套商品房被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依据是乌海仲裁委2015年作出的第45号裁决。然而,乌海仲裁委的这份裁决却充满了疑问。疑问之一是,乌海市规定仲裁期最多不能超过四个月,而乌海仲裁委员会却用了21个月。疑问之二是,明明是借贷的款项,汇款凭证中还先付了“利息”,却被裁决认定为购房款。疑问之三是仲裁卷宗为什么会丢失?截至记者发稿时,丢失10年的卷宗依然没有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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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商将物业公共房抵押给杜某


 

2011年11月8日,杜某分两次与“景瑞隆公司”签订《融资合同》,融资金额分别为335万、899万,合计向“景瑞隆公司”和法人代表项某平出借1234万元。合同中双方约定月息3.5%,并以“景瑞隆公司”开发的澳林花园一期4000余平方米房产作抵押物,同时还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对应为335万、899万其中包含后来抵账给吴某肖的23套房产。可是,当时这些房产的性质是物业用房,不能作为商品房销售,双方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签完当天,杜某实际向项某平汇款两笔总计710.21万元,但记账凭证中却被写成899万元,差额188.79万元,2011年11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六个月的借款“利息”。第二笔335万元也只到300万元,同样是先扣除了35万的“利息”。同时,景瑞隆公司”为杜某开收据并标记为购房款

 

三、一笔899万元存在两种用途

 

2013年9月10日,“景瑞隆公司”没有还钱,于是杜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项某平和“景瑞隆公司”,要求偿还欠款1234万元及利息,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金额是1234万及利息。一周后的9月17日,杜某又向乌海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景瑞隆公司”和项某平《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提交了金额为899万的载明购房款的收据作为证明。实际上这笔899万元的款项包含在海勃湾区法院审理的1234万元中,这笔款项在法院是民间借贷,在仲裁委却是购房款

2013年10月17日,乌海市仲裁委在“景瑞隆公司”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仲裁。仲裁过程中,杜某隐瞒了双方签订的《融资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提供担保的事实,只主张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在随后长达21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作出仲裁决定,也没有向“景瑞隆公司”核实情况。直到2015年7月12日,乌海仲裁委才作出45号裁决书。裁定的结果是,“景瑞隆公司”向杜某交付当初合同中约定的4000余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包含后来抵账给吴某肖的23套房产。此时,因为这些物业用房已经变更为商品房,吴某肖才同意抵账他的工程款。

收到仲裁委的裁决,“景瑞隆公司”随即向乌海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45号裁决,理由是杜某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并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利息的证据,同时还有《融资协议》。但是,乌海市中院驳回了“景瑞隆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随后,按照仲裁结果进入了执行程序,吴某肖的23套房产被查封。

 

四、丢失的仲裁卷宗

 

吴某肖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争议房产已被依法网签备案在自己名下,法院执行局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15年8月,乌海市中院裁定争议房产属吴某肖所有,中止了执行,并解除了查封。

然而,杜某又向乌海海勃湾区法院提起合同效力诉讼,主张吴某肖与“景瑞隆公司”就23套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判、内蒙高院发回重审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直到最后杜某一方撤诉。其间,杜某在2017年因病死亡。但事情没有终止,他的亲属继续法律程序,再次依据仲裁委45号裁决向乌海市中院提起恢复执行。吴某肖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乌海中院以无法确定购房收据的款额和区法院调解书中的款额为一笔款”为由驳回吴某肖的异议申请。目前,吴某肖已就此再次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此前,当地银行已出具证明,证明涉案两笔款的收款号和收款人同一人,即“景瑞隆公司”的法人项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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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诉讼一个关键点是45号裁决,可是,该卷宗却在2015年8月1日丢失了。乌海仲裁委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该卷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陈某民于2015年8月1日调取,截目前尚未归还”。

    乌海仲裁委还称:因时间久远、调卷人调整工作、调卷次数频繁等原因,截目前,暂查询无果”。

    截至目前,乌海仲裁委仍然在寻找卷宗……

 

独角新闻拍案普法栏目特约律师知泰律师事务所于知渊律师观点:

一、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民间借贷”的1234万元和“商品房买卖”的1234万元是不是一回事,亦即,“房屋买卖”究竟是真实的买卖合同还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的“让与担保”?如果是“让与担保”,如何证明?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如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给财产转让人,如债务人没有如期偿债,债权人可以对财产依法处置偿债。即表面上看是财产转让,但实际上是以转让的财产进行担保。)

二、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经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及仲裁员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开展工作。关于仲裁委员会案卷管理,并没有查到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关于相关问题的规定,应根据各仲裁委员会的案卷管理制度或仲裁规则来确定责任。最主要的,是尽快找到案卷,以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给当事人以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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