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公职人员违规经商 法院判决归还“不当得利”

浏览(171)


(独角新闻通讯员 李志刚)近日,一封读者来信寄到本栏目,反应湖南常德市一起案件。信息提供人肖某某在信中告诉独角新闻,他曾与当地一名政府公职人员(蒋某某)共同投资开办葡萄种植合作社,但在合作社租用的土地动迁时,蒋某某私吞了动迁款。虽然法院判决蒋某某归还动迁款,但是蒋某某作为一名政府公职人员却如此行事,使肖某某很不理解。《重庆青年报》独角新闻栏目根据来信,进行了回访、调查。

伪造公章非法占有公司钱财

肖某某反映说,2010年,他与蒋某某及其他两人共同投资270万元在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成立了一个种植葡萄专业合作社。2015年,因政府修路征收葡萄园土地,蒋某某对合作社法人肖某某说,他与政府关系熟悉,沟通交流比较容易,让肖某某出具一份委托书,由他去和拆迁工作组沟通磋商。于是肖某某出具了一份盖有合作社公章的委托书,从此便没有了下文。直到2020年的7月,肖某某才得知合作社动迁款早已发放完毕,是在2017年8月和2020年1月分两次汇入蒋某某个人账户,金额分别为716652元和134525元,共计851770元。肖某某去拆迁办查证,发现蒋某某2017年8月领取拆迁款时出具的正是当时肖某某给他的委托书,但内容已被他篡改并加盖了他私刻的公章;2020年1月领取拆迁款时出具的委托书是蒋某某伪造的,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肖某某等人将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合作社851770元及利息。

合伙合同纠纷不属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本栏目获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庭审当中,蒋某某认为合作社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他是在拆迁办联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无果的情况下,才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所领取的补偿款已大部分用于合作社的土地租金、农民工工资、日常开支等,无意占有合伙财产。

必须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蒋某某的辩解,但支持了他提供的土地租金等支出证据,判定蒋某某返还合作社508737元。肖某某不服判决,认为蒋某某的支出证据为虚构,并上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重新认定事实后,仍然判定蒋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撤销区法院判决,重新判定蒋某某返还合作社583737元。

image.png

独角新闻拍案普法栏目律师观点:

一、公务员本人不可以做生意。依据我国《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国家行政相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公务员经商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岗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合作社是被办迁的对象,拆迁补偿款应属于合作社共同所有。蒋某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应及时交付给合作社。蒋某某未及时交付并继续占有该款项,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