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胡某某和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放生价值不低于5500元且规格不低于80毫米长的鱼类苗种,履行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并在案发地设置警示牌。
案件回顾
2023年底,成都新津公安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夜间巡查,巡逻队员在新津永商镇某河边挡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胡某某和林某,现场查获自制电鱼工具和非法渔获若干。经调查,胡某某和林某多次相约至新津区永商镇某河段电鱼贩卖,二人利用自制竹竿捕鱼器电鱼,共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各种鱼类约200斤。
电击捕鱼等非法捕捞的行为给水域生态带来了严重危害,不管是否为禁渔期,电鱼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电鱼的危害
首先,电鱼机会当场电死小鱼,即使是侥幸逃脱的大鱼基本也会丧失繁殖能力,给渔业造成毁灭性的危害。
其次,电鱼还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因电击死亡的水生物沉积水底、腐烂变质,影响水质、破坏生态。
最后,电鱼还有可能导致人身受到危害,因为人体可承受的最高电压为36伏,而电鱼装置最高可达220伏,电鱼时的电流会给人身带来安全隐患。
希望广大群众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如发现有人非法捕捞,请及时报警,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来源:成都新津公安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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