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法院这篇案例获评2023年度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浏览(95)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度成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崇州法院刘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image.png

基本案情

刘某、陈某商议非法开采砂石进行销售,利某某将其公司所在场地出租给刘某非法开采砂石。2021年,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机具非法开采砂石 8986.4立方米,并安排联系货车转运非法开采的砂石,向王某销售。王某在明知刘某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的情况下,收购并将所开采砂石转销至某水稳拌合站。经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等人非法开采砂石的销赃数额1033436元;矿产品价值916612.8元。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由盗采砂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部分区域的土地复垦费用组成。经匡算,该案直接损失为916612.8元,土地复垦费用为1103688元,最终匡算生态损害费用为2020300 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崇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陈某、利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构成非法采矿罪。王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开采的砂石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几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支付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支付鉴定费30000元,并通过成都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物质基础,随意开采不仅会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也极易造成生态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贯彻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与检察院、规自局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联合督促被告人对受损的土地进行修复,并将其主动履行民事责任情形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统筹协调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来源:崇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免责声明】独角新闻未标有“来源:独角新闻”或“独角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独角新闻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独角新闻:13478671922(微信同号)

全国各县市区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田先生:18698678800(微信同号)

四川省新闻爆料请联系张主任:1390986356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