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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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公司自开办网站以来,相关管理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时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未对法律法规禁止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导致违法信息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四川省南充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及时约谈该公司法人,要求其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健全用户账号管理和信息内容管理相关制度,全面清理站内各类有害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该公司法人对相关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已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行政警告的处罚决定。

【网信普法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网信南充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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