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四川眉山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2023年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94件134人。
2024年6月26日,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四川眉山法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一
左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左某安排李某(另案处理)到其事先联系的超娃(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某将冰毒带回后由左某进行分销。当晚,左某向他人销售约250克冰毒。次日,左某指示吕某(另案处理)将约24克冰毒带至某茶楼,与冯某(另案处理)进行交易。8月30日,左某、吕某、冯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左某、吕某共同居住的住处查获3袋疑似毒品,经称量分别净重为8.684克、1.840克、0.281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左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280余克,具有毒品犯罪等前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依法严惩毒品源头犯罪的态度立场;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有效切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另外,被告人将大量毒品销售给下家后,部分下家已着手分装毒品,该案的及时查处有效遏制了毒品的蔓延,切断了毒品犯罪活动的生长空间。
案例二
魏某走私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魏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X”的人员购买力月西药丸。魏某明知“X”贩卖的力月西药丸系从德国寄递发货非法入境至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仍向其购买20粒。2023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魏某并扣押疑似力月西药丸20粒。经鉴定,查获的力月西药丸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魏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涉及的力月西药丸,其有效成分咪达唑仑具有镇静、催眠作用,滥用将出现谵妄、幻觉、心悸、呼吸抑制等反应,长期服用容易产生生理和心理依赖。根据《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咪达唑仑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应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本案中,被告人明知咪达唑仑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的方式从境外卖家处购买并寄递入境国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涉毒必惩的态度立场。
案例三
崔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崔某多次通过境外软件购买大麻叶并购买虚拟币用于支付毒资。卖家通过微信将放置大麻叶的位置发送给崔某后,崔某按照指示在指定位置取走大麻叶。之后,崔某将购得的大麻叶分别向王某、谢某、陈某出售。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大麻叶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崔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崔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毒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作案手法不断变化更新,交易方式日趋隐蔽化、复杂化。为逃避打击和监管,全程零接触的互联网贩毒方式已成为新常态,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突出,给禁毒工作带来新的风险挑战。本案被告人借助境外软件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虚拟币支付毒资,卖方通过境外软件告知毒品放置地点,由买方自行取货,交易过程买卖双方不见面、不接触,隐蔽性极强且毒资追溯困难,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所犯罪行必有痕迹,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证据裁判理念,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公正裁判的同时也彰显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案例四
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李某为转卖牟利,以300元单价购入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20个。10月2日至3日,被告人李某以700元或800元的单价先后分别向王某、李某1、张某、李某2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10月8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在其住处查扣电子烟烟弹7个、电子烟雾化器5个。经鉴定,查获的烟弹内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禁毒斗争的深入推进,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获取难度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依托咪酯便是其中一类。依托咪酯在医学中一般用于静脉全麻诱导或麻醉辅助,不法分子通常在电子烟烟弹中加入依托咪酯进行贩卖,以“比普通香烟有劲”、“越吸越上头”等标签蛊惑诱导年轻人购买,吸食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的症状,长期服用将对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成瘾性强。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将涉嫌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也警醒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切莫被新型毒品迷惑。
案例五
董某、黄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董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10月初,黄某以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赚钱分担二人开支为由,向董某借得人民币约13700元,以300-350元不等的单价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后,再以500-700元不等的单价先后贩卖给严某、杜某、王某1、王某2、徐某。所获毒资多数用于二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及共同生活开支。被告人黄某、董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是主犯,董某是从犯。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有犯罪前科。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毒品既会损害身心健康,也会诱人堕入犯罪深渊。一些吸毒者毒瘾缠身,为满足吸毒需求铤而走险走上以贩养吸道路,形成恶性循环。这类人员往往采取零星贩毒方式,虽然单次贩毒数量较少,但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贩养吸、零星贩毒案件,被告人为赚取大额利润用于吸毒和生活开支,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向多人贩卖数十次,助长了毒品的流通和蔓延,扩大了毒品消费市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人民群众应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共同守护自身健康、家庭幸福和经济社会安全稳定。
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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