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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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在某农场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签订借款合同为手段,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许诺利息收益等方式吸引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151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960余万元,扣除已退资金后,尚欠740余万元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未予返还。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部分集资款,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向不特定群体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给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付出了被法律严惩的代价。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中: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

3、非法,是指主体不合法、行为方式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

4、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来源:宝泉岭人民法院

编辑:王乃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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