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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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为不断扩大环境执法的宣传警示效应,现选取不同类型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警示全市企事业单位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按日连续处罚案(涉扬尘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梨花峪热源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厂区北侧空地存放约11000立方米燃煤,存在未全部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12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单位仍存在燃煤料堆未全部覆盖的违法行为。法定期限内再次复查完成整改。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自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9日共计7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28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按日计罚”行政处罚案件,给所有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广大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要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污染防治能力,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一直秉承“宽严相济”的理念,对于符合我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处罚清单事项的企业,依法实施不予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也将利用法律武器,严惩重罚,绝不姑息。

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涉气超标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5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委托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鞍山立达供暖有限公司所属灵山热源厂1#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07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限值400mg/m3)1.675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3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对超标排放行为零容忍。在处罚过程中,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行使裁量权,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对于企业而言,应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环保意识,将环保理念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环境保护的责任,更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

海城惠成炭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涉自动监控设施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海城惠成炭素有限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出现数据不稳定,波动较大等异常情况。

2023年4月6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海城惠成炭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正常生产,焙烧窑1#排气口配套建设的自动监控设施冷凝器管路异常,二级冷凝未使用,采样流量计流量过低,空压机无法工作,存在未按法律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本案揭示了企业在环保法律遵守方面的严肃性和必要性。海城惠成炭素有限公司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本应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然而,本案中企业的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环境保护的忽视和轻视。任何企业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以为环保监管只是走过场或可轻易规避。随着环保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和环境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就必须将环保作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不断提升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

在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凭借丰富的环境执法经验和精湛的自动监控设施监管技能,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现象,抽丝剥茧,精准溯源,并依法进行了查处,有效维护了环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鞍山清朗水务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涉污水处理厂超标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辽宁省入海污染物环境数据管理系统,发现南沙河城昂堡桥断面总氮数据异常,执法人员对上游排污企业溯源排查。

2023年3月15日,检查发现鞍山清朗水务有限公司出水异常,立即委托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排水进行24小时混合样品检测。根据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悬浮物42(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10mg/L)3.2倍。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8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这一案例凸显了现代环境监管手段的高效性和精准性。通过利用辽宁省入海污染物环境数据管理系统,执法人员能够迅速定位到南沙河城昂堡桥断面总氮数据异常的问题,进而对上游排污企业进行溯源排查,为后续的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件中的检测环节体现了科学、严谨的态度。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鞍山清朗水务有限公司的排水进行了24小时混合样品检测,确保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案件的查处彰显了环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一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潜在违法者的警示,提醒所有企业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鞍山市千山区恩波养殖场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涉畜禽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市千山区恩波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现存栏蛋鸡15000只,未按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鸡粪露天堆放在院外西侧的土坑内,该土坑长约32米,宽约14米,面积约450平方米,东南西三面建有高约0.8米的水泥围挡,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千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该养殖场未按要求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违反了相关的环保法规。这表明,无论规模大小,所有养殖场都需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确保其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畜禽粪便的妥善处理是防止环境污染的重要一环。本案中,鸡粪的露天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还可能引发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因此,养殖场应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和处理设施,确保粪便得到科学、环保的处理。

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涉固废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与鞍钢栗田(鞍山)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企业增加了很多实质性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也大大加强。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未能紧跟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很好地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尤其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产生不约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的问题。各企业应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共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地见效。

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王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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