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沈阳市新民市司法局选取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起包容免罚领域案件,现予以公布。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1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民市某兽药饲料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兽药饲料店于2023年9月在快手平台注册名为“刘老师兽药店企业店”的网店,对外销售兽用驱虫药吡喹酮片(规格:0.1g,60片/瓶),标注执行标准为《中国兽药典》(2020年版一部),该商品网店主页链接中发布了含有“内外全驱彻底”字样,属于绝对化用语,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能证明上述文字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该行为已构成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上述广告于2023年9月开始发布,截至被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上述吡喹酮片已售出199件,购进价格17.8元/瓶,销售价格19.8元/瓶,获利398元。该店于2023年12月21日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涉案兽药饲料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鉴于该店属于首次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是该店在互联网自媒体上发布的,且发布违法广告持续时间较短,并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第32项规定的免罚情形,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兽药商品,为吸引消费者并引导流量,增加商品销售数量,使用“内外全驱彻底”的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因为这类用语往往涉及夸大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
1.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3.行政裁量权适用
鉴于该店属于首次违法,发布违法广告持续时间较短,并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第32项规定的免罚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往往涉及对商品的夸大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市场公平竞争。本案有以下示范意义:
第一,贯彻刚柔并济,柔性执法与处罚相结合。办案部门 发现案源及时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开展 调查取证工作,将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目标,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主动采取行政指导、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通过对当事人开展法律法规的辅导,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提高当事人学法懂法尊法守法意识。严格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维护消费者权益,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发挥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工作。
第二,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落实过罚相当基本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积极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新民市司法局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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