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超量点餐、未张贴反浪费标识……成都这些餐饮店被警告

浏览(99)


今年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执法普法宣传活动,督促各餐饮商家积极践行餐桌文明,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树立节约意识,参与光盘行动,共同营造“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7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成都首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请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

 

简阳市南浮成邦特色餐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5月14日,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其包间顾客吃剩的菜品存在浪费现象。

 

经查,当日有三名顾客在包间用餐,在点餐过程中,服务员以“特色菜”“必吃榜”等词介绍菜品,导致顾客下单菜品明显远超三人的正常用餐量,且未及时提醒,在顾客用餐完毕后也未提醒顾客打包,致使浪费了百分之三十左右的菜品。

 

image.png

 

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金牛区霏曼晨快餐店内未对反食品浪费进行相关宣传或提示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1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金牛区霏曼晨快餐店未见反食品浪费宣传或提示。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宣传或提示公示,未及时办理1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彭州市致和镇李家厨房中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18日,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彭州市致和镇李家厨房中餐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宣传或提示公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青白江老武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2月12日,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服务人员在消费者点餐时也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邛崃市羊安街道醉月楼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2月20日,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邛崃市羊安街道醉月楼饭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要求其员工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温江非常粥道土菜馆鱼凫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5日,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温江非常粥道土菜馆鱼凫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成都金宝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案

 

2023年11月22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成都金宝源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当事人有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标识及宣传画等。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新津区兴义镇周胖妹石锅鱼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2月20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津区兴义镇周胖妹石锅鱼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成都市场监管

编辑:张建民

 

 

 

【免责声明】独角新闻未标有“来源:独角新闻”或“独角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独角新闻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独角新闻:13478671922(微信同号)

 

全国各县市区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田先生:18698678800(微信同号)

 

四川省新闻爆料请联系张主任:1390986356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