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城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陈雪的多次倾心调解下,原本互不相让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2024年元旦,未成年人张某某在路边燃放“窜天猴”类鞭炮,引燃路边停放的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被严重烧毁。因协商无果,车主将张某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海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和车内烧毁物品的经济损失以及营运损失,并申请进行经济损失鉴定。
陈法官在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后,拨打了原被告双方电话,了解基本案情,摸底双方调解意向。原告方同意调解,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被告方对烧毁原告车辆的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仅同意赔偿5万元。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
放下电话后,陈法官梳理办案思路:这个案子双方当事人都很“无辜”,原告受损无可争议,而被告面对“无妄之灾”亦是倍感委屈,故必须尽量减少诉累,争取让双方损失降至最低。如果案子不能调成就只能正式立案,进而进行评估鉴定,势必产生较高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增加当事人诉累。故陈法官决心尽最大努力调成此案。
01第一轮调解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争议巨大,其症结所在为双方对车辆本身的损失意见不一。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陈法官想到了向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请教车辆损失鉴定方法。通过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陈法官搞懂了车辆损失鉴定的计算公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购买车辆发票证据计算出了案涉车辆的损失额。于是,陈法官开始了第二轮调解。
02第二轮调解
陈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耐心解释了如果通过鉴定评估,该车辆损失的计算方式和相应损失金额,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认可,被告终于同意提高赔偿。然而问题又来了。原告此时要求被告赔偿6.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但被告对原告车内物品损失金额有异议,仅同意赔偿6.5万元。于是,陈法官开始了第三轮调解。
03第三轮调解
陈法官先是与原告一项一项核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名目及相应的金额。在此基础上又与被告一起“算账”,然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金额有异议,认为“不值那些钱”,对车辆残值损失亦有异议,无论法官怎样做工作,被告都不同意提高赔偿数额,原告也不同意让步。陈法官无奈向双方当事人表示“无法调成那就正式立案吧”。然而陈法官还是不想放弃,她再次沉下心来梳理案情,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开启了第四轮调解。
04第四轮调解
陈法官以正式立案可能产生保全费为突破口,再次做被告工作,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教育,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经过陈法官耐心释法,双方当事人终于化开心结,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6.8万元、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达成调解协议。
本是一起通过鉴定评估就可以顺利判决的简单案件,陈法官却做了四轮调解,拨打了不下三十次电话,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支持陈法官这样做的正是她秉持的“司法为民”的信念,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切实提高审判质效。
法官也在此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负起监管职责,现实生活中因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危险行为认识不足,经常因为贪玩而引发一系列伤害案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防护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习惯。
来源: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王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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