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崇州法院审结被告人饶某、秦某某、张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秦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4年1月初,被告人饶某、秦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以组织“车队跑分取现”方式协助网络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后邀请被告人张某加入,三人商定平分收益。
饶某负责“验卡”,验卡成功后在聊天软件群中“贴卡”,“料方”即可“下料”。
在资金入账后,被告人张某、秦某某负责带卡主前往ATM或柜面取现,或自行持卡取现。取现成功后扣除支付给卡主和中介的费用及三人的分成后,剩余钱款继续用于循环“跑分”。
经查,2024年1月4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饶某、秦某某、张某共组织10余名卡主“跑分”取现,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提供3张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6万元并亲自或协助进行取现,关联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诈骗资金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亲自取现2.5万元,共获得好处费1200元。被告人饶某、秦某某、张某利用中介提供的4张银行卡接收被诈骗资金8万余元后取现。
成都崇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秦某某、张某相互伙同,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实施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等帮助行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成都崇州法院对饶某、秦某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提示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使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账户,有偿为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资金,将赃款分流洗白的行为。
① “跑分”是网络黑灰犯罪产业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本质就是为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跑分”过程中帮助洗钱的涉案第三方账户会被依法冻结,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征信,并将受到法律惩处。
③ 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提现,切勿贪图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免责声明】独角新闻未标有“来源:独角新闻”或“独角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独角新闻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独角新闻:13478671922(微信同号)
全国各县市区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田先生:18698678800(微信同号)
四川省新闻爆料请联系张主任:1390986356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