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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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是孩子们最为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孩子们游戏和认识事物的小小世界,然而家长们一个不留意,天性活泼好动的孩子就会脱离大人的视野闯下祸端。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骑行平衡车撞伤老人的侵权案件。

案件详情。2022年5月10日,57周岁的陈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11周岁的杨某在小区内玩电动平衡车时,不慎将其撞倒。当日,杨某母亲即陪同陈某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右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关节软骨损伤。陈某接受治疗后于2022年8月26日出院。在医疗终结后,陈某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本次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审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杨某在玩电动平衡车时将陈某撞倒致伤,其监护人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监护人赔偿陈某上述费用合计16.8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当事人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表示,电动平衡车作为一种新型代步工具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但其完全依赖于骑行者重心移动来实现加速、减速和转向且最高时速可达20公里/小时,这使其暗藏着许多安全隐患。近年来,骑行电动平衡车发生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主体不乏有儿童和青少年,这主要是因为不少商家将平衡车定位为儿童玩具,家长也想要通过平衡车来锻炼孩子的运动能力。但由于儿童和青少年的身体控制能力相对较弱,且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他们在使用平衡车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要其由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他的监护责任。换句话说,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该承担责任。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平衡车致人损伤的纠纷常见于小区、人行横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其速度过快,周边行人往往难以及时躲闪而发生事故,一旦遇上老年人,产生的严重后果更为严重,不仅会给监护人带来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加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其人身心健康发展。

除电动平衡车以外,滑板车、轮滑鞋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在此,建议家长带孩子外出时要做好看护和监督,防止因监管不力给孩子自身和他人带来损害,出于安全健康考虑,不建议家长为年龄较小的孩子购买和使用电动平衡车。另外,物业公司也可采取在小区张贴宣传单或举办安全教育活动等形式,多方共举共同让未成年人提高骑行的安全意识。

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编辑:孙世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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