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鞍山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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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标志着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正式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这一举措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住房保障支持。

据了解,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以往灵活就业人员因无工作单位而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问题。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在鞍山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以往,住房公积金需个人和工作单位按比例共同缴存,无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此享受不到政策红利。新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依规缴存,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按国家规定存款利率计息、提取政策。

缴存公积金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且申请贷款前,以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在鞍山市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缴存人即可申请贴息贷款,贷款利率、贷款最高期限均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低于鞍山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鞍山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此次《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鞍山市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制度受益范围的重要举措。目前,该办法暂适用于鞍山市城区,海城、台安、岫岩地区待条件成熟后开办。随着这一政策的深入实施和推广,将有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来源:鞍山发布

编辑:王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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