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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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小强与小美相识相恋,并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小夫妻共同经营了一家宠物店,收入虽不高但是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

2022年8月,小美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小强主张“小美通过某平台游戏充值合计15.8万元供其个人挥霍,应当返还一半”。小美则认为该消费属于年轻人正常生活支出,不应当返还。

法院审理后发现,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短短6个月内,小美为玩某款游戏,有高达400多笔的充值记录,其中支付金额为488元的有近百笔。

一审法院认为,小美的消费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小美的该项消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请求保护自身利益。因双方除实物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以分割,一审判决包括家电家具等十一项实物均归小强所有,同时应当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由于小美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最终法院酌情确认小强无需支付2.5万元实物折价款给小美。小强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挥霍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玩游戏属正当的娱乐活动,但不应超出合理范畴,故认定该费用是否属于挥霍,应综合考虑款项金额、家庭资产、日常收支、配偶方态度等情况。在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小美为游戏充值合计支出15.8万元,远超过普通人的正常消费水平,该笔款项的耗费,并非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处理挥霍共同财产的方式,虽支持了小强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小美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但该金额远低于已认定的小美挥霍金额的一半,与法律规定的本义相悖,应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收入情况和家庭消费情况,在扣除合理开支后,酌情认定小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费用为14万元,最终确定小美补偿小强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打游戏是年轻人正常的娱乐消遣方式,为游戏适当充值属于合理的消费开支。但是判断游戏充值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考虑充值频次、金额大小、行为持续时间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资产状况、收入水平和日常消费情况。本案中,双方收入并不高,但小美在半年时间里多次为游戏充值,累计金额高达15.8万,已经超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对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权益受损害方可通过在婚姻中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等等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通过这些方式还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还可根据被挥霍的金额直接要求对方赔偿或补偿。

来源:法治和平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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