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制售含川贝商品,被成都新津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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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新津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举报,在美团平台购买了1瓶川贝雪梨膏,购买后发现川贝不属于“食药同源”的物质,不能添加在食品中,要求商家退货赔偿,并希望成都新津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罚。

随后,成都新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其制作间有2袋川贝,商家正在美团平台销售川贝雪梨膏和川贝雪梨薄荷糖。成都新津市场监管局当即开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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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商家用于制售上述商品(川贝雪梨膏和川贝雪梨薄荷糖)的原料有:川贝、雪梨、薄荷、白砂糖、冰糖、麦芽糖浆。商家通过某药店购入中药饮片“川贝”以及其他渠道购入雪梨、薄荷、白砂糖、冰糖等原料,且商家仅提供了中药饮片“川贝”的进货情况,除川贝以外的其他原材料:雪梨、薄荷、白砂糖、冰糖、麦芽糖浆等均没有购物凭证,也没有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商家将制作的川贝雪梨薄荷糖和川贝雪梨膏全部通过美团店铺线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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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进一步核实商家上述商品制售情况,成都新津市场监管局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查明了商家在美团平台的入网起止时间、入网期间涉案商品(川贝雪梨膏和川贝雪梨薄荷糖)的营业额和下单数量,经计算得知,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4314元,违法所得为4314元。

该案中,商家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相应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鉴于商家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该店未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同时为了支持经营主体纾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综合考虑商家承受能力,对商家减轻处罚即可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决定对该商家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该商家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14元;罚款10000元。

案件警示

将药品添加到食品中销售给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食用,往往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该案中,川贝不是“食药同源”的中药材,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可随意添加食用。

近年来,一些经营者没有充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效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更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市场秩序。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不能光靠执法人员的单方面监管,作为商家更应该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罢黜“子虚乌有”,笃行“千真万确”。唯有社会共同努力,方可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百姓的安全。

延伸阅读

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只有通过安全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后,才能作为食品合法添加食用。

截至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发布了三批次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名单。共计102种物质。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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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津市场监管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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