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在校大学生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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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晋泽乔)“我认识到我的错误及我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我在这里跟被害人说一声对不起,我会好好表现,争取宽大处理。我辜负了家里的期望,曾经我也是别人的榜样,现在因为贪小便宜,触犯法律,受到惩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被告人在庭审中说道,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是提供一下电话号码、帮忙办几张银行卡、把微信支付宝借给他人用一下、帮忙刷脸收点好处费的行为不可能与违法犯罪行为沾边,却不知道这些“帮个忙”的“小事”,实际上是违法犯罪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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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在校学生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增强反诈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大连市普兰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青年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区政法委的协调及区团委的配合下,60名即将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代表受邀来到法院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三张银行卡、手机及云闪付账户密码交付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认证等操作,进行资金转账,上述三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合计421296元,其中涉诈金额164000元。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利10000元。被告人主动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被告人明知款项来源不明,可能涉及电信网络诈骗,仍按照上游犯罪人的要求提供银行卡并通过配合刷脸认证手机银行进行转移款项,情节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上两类案件案发率高,且涉案人呈现出年轻化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量不断增长,此类犯罪的形式也呈现出越来越高科技化的特征,使得许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既面临着陷入诈骗陷阱的风险成为被害人,也面临着走入人生歧途的危险,仅为了得到一些“好处费”而成为电诈类案件的“工具人”。因一念之差使得未来的美好生活面临了牢狱之灾,不禁让人惋惜。

旁听庭审的同学们纷纷表示,以后一定会妥善使用和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不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罪犯的帮凶。

下一步,普兰店区法院将做深做实青少年保护和犯罪预防治本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身边鲜活案件的教育功能,增加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为青少年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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