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断供起纠纷 四川自贸区法院“如我在诉”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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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速裁中心梁茜法官秉承“如我在诉”情怀,积极协助马女士与银行进行协商,妥善化解纠纷,为马女士“保住”房屋。

2019年12月,马女士在成都购房,与某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260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合同签订后,马女士一直按期偿还房贷直至2023年5月,随后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形。

该分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马女士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并对涉及房屋行使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了多项可选择的违约责任形式,其中包含向违约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等途径。

马女士的违约程度较轻,已根据某银行的提示及时纠正了自己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并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在庭审前还清了逾期本息12万余元、当期应还利息1万余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实际产生的律师费。

相关事实能够证明被告具有相应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案涉借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为此,判决某银行成都分行不得因马女士的显著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天府新区法院 四川自贸区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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