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证据就能“少还点钱”?成都武侯法院: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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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款纠纷时,竟然发现被告提交的证据有问题。

2024年6月的一天上午,武侯法院法官正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前,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确认函,诉称原告秦某与张某因业务往来、借款等原因,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总金额为130余万元,由张某之子张某某对张某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开庭中,张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确认函,在确认金额处,赫然显示总金额仅有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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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现场对比了两张确认函。在被告张某某提交的确认函里,第一页的纸张颜色与第二页的颜色有细微区别,法官对确认函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庭审中,法官要求张某某的代理人当庭电话联系张某某并说明证据来源,代理人拨打电话后称无法联系张某某。法官立即当庭封存了两份证据原件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要求张某某的代理人通知张某某到庭说明情况。

庭后,张某某借口人在外地不便到院,拒绝到院接受询问。法院依法向张某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并告知其拒绝到庭的法律后果。

一周后,张某某来到法院。面对法官的询问,张某某一开始坚称自己提交的确认函是原件,不清楚原告的确认函是怎么回事。

法官问张某某:“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第一页和第二页纸张颜色不一样?”

张某某无法解释。

法官严正告知张某某:“伪造、变造证据的后果很严重,你考虑清楚。”

思考良久,张某某终于开口:“这份确认函的第一页是我伪造的,我修改了金额,不想承担这么重的债务。”

张某某认为,父亲才是债务人,债务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而且债务金额巨大,他实在不能承受,才想到修改债务金额,意图“赖掉”债务。

张某某写下了悔过书,诚心悔过。

法官严肃批评了张某某变造证据的行为,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

来源:武侯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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