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普法:学校安排到企业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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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职业学校学生,某公司与该职业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实习协议,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多名学生于2021年2月到某公司实习,王某于2021年7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父亲于2022年7月5日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王某为工伤,人社部门于2022年8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王某父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父亲、母亲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在2021年7月10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并未经过招工、招聘程序,未办理入职手续,某公司也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实习活动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王某在实习时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实习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而是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完成学业,且实习结束后,王某有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某公司也有是否录用王某的权利。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在王某尚未毕业,仍受学校教育管理的前提下,王某与某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新的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父亲、母亲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实习期间学生也确实在企业进行工作,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生和企业之间往往会对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而这一争议的根本则在于此种情形下学生和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单位的成员,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即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财产和人身关系。

2、要确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关键和重点就在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隶属性,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三种隶属性,则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将其在校学生安排至企业实习的情形,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应坚持上述确认原则加以正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单位招用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可见,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观点倾向认定实习生与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作为实习生,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规范企业自治,在录用实习生的过程中,及时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明确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来源:沈阳普法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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