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首次发布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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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高院、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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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某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人履行管理义务时存在明显瑕疵,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高低压配电房、弱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2019年6月,某供电公司向某物业管理公司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和《高压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显示案涉小区“供转电情况、设备预防性试验、安防及反事故措施、运行记录、场地”项目存在异常。2019年7月23日晚,案涉小区配电房及配电设施烧毁。某供电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产生维修费用44万元,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垫付10万元,某物业管理公司垫付12万元。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某供电公司承担小区配电设施维修的工程款、材料款。2021年7月7日,经审理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配电室设备损坏的原因为案发时运行维护不到位……某物业服务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案涉供配电设施设备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案涉小区配电管理机房及其设施设备应尽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其管理行为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供电公司并非案涉配电管理机房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和产权人,对相关设施设备不负有维护管理义务,且已及时将用电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告知实际管护义务人,故某供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在扣除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垫付的12万元后,判决该公司向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32万元。

三、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全面性、完整性直接决定了业主的满意程度和物业服务制度能否顺畅运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管理和维护是物业服务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也是保障业主正常生活、改善业主生活品质的基础。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防止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定期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检查检修,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特别是对带有专业性、隐蔽性,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公用设施应提高防患意识,加强维修管理力度。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就物业服务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异常现象提出意见时,物业服务人应该及时消除危险和障碍,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物业服务人因未妥善履行管理维护义务,造成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旨在督促物业服务人正视和改进自身服务瑕疵,提升服务水平,对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四、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四川高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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