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一酒吧购进和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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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某酒吧购进和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案

一、处罚结果

2024年7月,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吧购进和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货款4500元;2.处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350元。罚没款共计5850元。

二、案件事实

 经营者于2024年1月向某消费者销售了日本产某品牌威士忌酒一瓶,售价4500元。当事人在查获三日内无法提供上述威士忌酒进口商品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沈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本进口酒,违反了《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具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经营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当事人已构成购进和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

  综合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经销售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了没收销售货款4500元,并处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350元的行政处罚。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为防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输入,保护中国消费者进口食品安全,中国海关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安全,严防存在风险的产品输入。

对于通过走私等渠道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日本进口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一直保持高度警惕,以对国内消费者绝对负责为原则,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中国消费者餐桌上的安全。

在此大环境下,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就是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此类违法案件的利器。

一方面《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对于走私行为的认定,切实简单有效,“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这一金标准,精准打击走私行为的嚣张气焰,不给违法经营者拖延、狡辩的机会。

另一方面,对于日本走私进口食品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一是标签需要翻译,二是能否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有否认定为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待商榷,尚有争论。而《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出台,让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更直接的手段来对此类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走私行为认定“短平快”,一旦查实即证据确凿,并且处罚条文清晰,“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经销售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此类案件无特殊情况均采取一般性处罚,处罚幅度清晰,可执行性强。

来源: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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