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包某与被告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受被告指派到第三人某某时装有限公司辽阳某分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立即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为:锁骨骨折、肩袖损伤。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原告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因工伤产生的各类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被告迟迟不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关各项赔偿款。
被告辩称,一直为原告正常缴纳各项保险,但因不符合工伤补助政策,上述款项只能由被告自行承担。目前实体经济不太景气,公司已经尽到了缴纳保险的义务,希望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减少一些。
承办法官李宁为了快速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后,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官耐心地倾听各方当事人想法,从法理到情理,帮助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在保护原告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被告作为民营企业实际经营的角度考量,多次从中斡旋,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解决了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贡献法院的一份力量。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调解达成,增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了解和遵守意识,促进了双方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有助于用人单位认识到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促进其改善工作环境和安全管理,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过法院的调解,避免了更进一步的诉讼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来源: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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