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借钱容易催债难
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45万元,因未按期还款,刘某将于某诉至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法院。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于某未按约定履行法律义务。后经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共还款20万元,但之后被执行人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
2023年4月,于某被传唤至法院,执行法官向于某反复劝导、释法明理,于某仍表示暂无能力履行,面对于某的一再拖延,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见法官“动真格”,于某当即表示法院可以先将其驾驶来的路虎车扣押,如10天后仍不偿还借款可以对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处置。
但经执行法官现场调查,该车登记证所有人并非于某,而是于某的外甥庞某,此时庞某在外地工作。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向其确认相关事实。庞某表示,该车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是舅舅于某的,自己同意如舅舅在宽限期内未履行相关责任可依法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并自愿以个人财产对于某的履行义务提供担保。
工资卡金蝉脱壳
宽限期过后,于某仍未履行,法院将车辆拍卖处置,但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冻结了担保人庞某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且明确要求庞某禁止变更工资银行账户。
2024年初,执行法官到银行划拨庞某账户存款时,发现账户内没有存款。经调查,在法院冻结庞某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后,其随即另办理了一张卡,变更了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并未履行担保义务。
重拳出击打击拒执
“你的行为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处以3000元罚款,涉嫌违法线索将移送有关机关立案追究”。执行法官严肃告知庞某。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担保人庞某和被执行人于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还款并缴纳罚款。最终,剩余执行款及利息30万元一次性履行,并缴纳3000元罚款,该案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庞某虽然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为于某提供担保,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庞某在明知法院冻结其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后,通过变更银行卡号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于某和庞某主动承认错误,并缴纳罚款和全部执行款,最终案件执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立法解释。解释如下: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法库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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