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退定金,成都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被行政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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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在条例施行后,查处了一起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涉嫌拒不履行承诺案,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收到消费者送来的“尽职尽责暖人心 严谨高效办实事”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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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举报称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向消费者开具的订单上承诺“定金可退,如退定金可当天到账”,但在消费者要求退定金时,当事人拒不退款。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该家具经营部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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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3年9月16日,消费者在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订购成品家具及定制家具,当日即支付10000元定金。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向消费者开具的订单右下角处载有“备注:定金可退,以实际需求结算。如退定金可当天到账”的内容,订单下方加盖有当事人公章。同时,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微信沟通中有“我们可以先做效果图……不满意随时可以退款……”等承诺性内容。2024年6月15日,消费者提出退定金的要求,武侯区某家具经营部拒绝退还,构成了拒不履行承诺的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经调解,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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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对不法商家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且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 

来源:武侯市场监管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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