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崇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退休人员再就业务工受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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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崇州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处机制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因工地受伤引发的受害责任纠纷,将矛盾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在诉前阶段,取得了良好解纷效果。

2024年4月,61岁的汪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进行打井工作时骨折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结束治疗后,汪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因其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符合劳动关系确认主体未予受理,汪某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成都崇州法院立案后,了解到汪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工伤待遇。遂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指派专属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由李雯静法官具体指导。

经查明,汪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李雯静向原告汪某某解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与享受工伤待遇资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经人民调解员与法官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就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支付汪某某各项人身损害伤残赔偿费用共计6万元。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某建筑公司及时履行赔偿。

近年来,成都崇州法院通过“一站式”多元化解联处机制,将矛盾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在诉前阶段,取得了良好解纷效果。下一步,崇州法院将继续深化“调裁审”有机衔接机制,深入推动劳动争议领域诉源治理,为广大群众提供更高效、优质的解纷服务,促进各类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

来源:崇州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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