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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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实做细耕地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近日,四川高院发布7件耕地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成都高新法院审理的张某予、周某智、方某非法倾倒工业废水引发的污染环境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予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协助生产化工产品的郭某东(另处)处置工业废水,非法获利8万余元,其中约20吨工业废水运至一仓库存放。2023年2月,张某予先后找到彭某林(另处)、陈某(另处)、杨某彬(另处),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处置仓库存放的废水。陈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周某智,约定以1.8万元总价处置废水。周某智找到驾驶员被告人方某,约定以0.8万元价格将废水运至偏僻地点掩埋。方某驾驶生活污水转运车运输8余吨工业废水至某公路一排水管道处非法倾倒。

后因群众发现污染案发,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批工业废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95万元。周某智、郭某东分别缴纳20万元、100万元用于环境破坏修复费用,张某予、陈某全数退缴违法所得。经过修复,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予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郭某东生产产出的工业废水含有有害物质,仍然将该工业废水委托他人非法处置;被告人周某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找到为其务工的污水转运车驾驶员被告人方某掩埋废水;被告人方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倾倒工业废水。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案不区分主从,按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主观恶意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张某予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周某智、方某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三被告人坦白并认罪认罚以及张某予退赔退赃、周某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水引发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为了一己之私,肆意倾倒工业废水,倾倒点河流与农田灌溉沟渠相连,最终汇入重要的农业灌溉河流,其行为侵害了沿岸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耕地安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涉案人员经过协商达成共识,涉案人员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先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金额,积极配合土壤修复工作,防止污染扩散。经及时修复和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犯罪行为可罚性及当事人主观恶性、履行能力、违法所得、生态修复等情节进行裁判,既有效惩治犯罪、警示大众,又充分利用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有力护航东部新区相关流域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审理对于守护天府粮仓的用水安全,打击跨区域耕地资源环境污染犯罪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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