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餐具费该不该收?来看成都金牛法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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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店就餐必用餐具,餐馆默认按每名消费者单独使用一次性餐具包或消毒餐具另收取餐具费,这是否合理呢?

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3年3月,市民李云(化名)网购某餐饮店自助套餐(没告知是否含每名消费者餐具费)。次月,李云和朋友一起到该餐馆用餐,结算时,餐馆另收取每人1元的餐具费。李云认为未提前告知,不应收取,便致电购买平台,告知该餐馆收取餐具费的事实,经平台沟通,餐馆承认收取但表示不予退还。经各方调解无果,李云将餐馆起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他认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多收取的餐具费并支付500元赔偿金。餐馆辩称,餐具收费属于行业惯例,“虽然不记得是否告知餐具需单独收费,但餐馆内有消毒柜中的餐具供免费使用,交易时对方也是自愿支付餐具费。”

1元钱餐具费到底该不该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该餐馆在其发布的订单详情中未明确列出餐具费,未证明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确告知李云需要支付该笔餐具费或予其以选择使用免费餐具的权利,导致李云在就餐完毕付款时才得知需要支付该笔费用,因此,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该餐馆无权收取该笔餐具费。

餐馆是否应该支付500元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李云主张的500元赔偿金,该餐馆在订单详情中虽未列明需单独收取餐具费,但其在收款时列明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该餐馆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应向李云支付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如何面对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净、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餐饮服务者可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或委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消毒清洗,或因委托消毒服务单位产生相应成本,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限制餐饮服务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

既然餐馆有权收取一次性餐具费,此案为什么法院判决无权收取呢?

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系消费者与商家间合意范畴内事项,商家在提供餐具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提供给消费者选择免费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选择权利,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一次性消毒餐具需要收费及价格,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可收取该笔餐具费。

来源:天府记市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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