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万元的执行标的,查封了7000余万元的抵押财产,算不算超标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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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南阳张先生向独角新闻反映,他用作一笔2000多万元的借款抵押物(价值7000余万元房产)因债权人故意拖延执行程序,导致该房产全部给了债权人后,尚欠债权人100多万元。

独角新闻了解到,2016年2月4日南阳市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内乡县三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三木公司向信用社借款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张先生对此项借款提供房产抵押物,当时评估价值为7029.64万元。借款到期后,三木公司没有如期还款,于是信用社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三木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300万元本金及利息;二、2017年11月10日前偿还2200万本金及利息。三木公司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信用社就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三木公司违反第二项约定,信用社(后更名为内乡县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于2018年1月4日申请内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商行向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内乡县人民法院在网上对抵押物进行了拍卖,两次均流拍。由于评估拍卖价格远高于债务,如果拍卖成交,余款需返还抵押人。2018年11月9日,农商行向法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于是,内乡县人民法院做出了终结案件执行的裁定。

2021年农商行再次申请执行,同时,该执行案转至淅川县人民法院异地执行。2021年4月9日,淅川县法院委托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公司对该抵押房产进行评估,价值为6740万元。农商行及其律师团队,与抵押房产所有权人在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拟将该房产作价4900万元转给农商行,从而完全了结此案。农商行同意该方案,但房产所有权人不同意。

调解不成,淅川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拍卖,结果流拍。经农商行申请,该执行案提级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经过两次流拍之后,于2024年5月8日作出执行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200万元,利息1544万余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70万余元,以及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共计 44469168.00元,实际执行到位43136448.00元(中院二拍流拍价),尚余13327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这个裁定意味着通过长达7年的时间,该抵押房产全部给了农商行后,三木公司还欠农商行1332720元。

这个结果引起三木公司和房产所有权人的强烈不满。张先生认为,农商行是通过故意拖延执行程序,扩大了债务利息,获得不当利益。同时,法院对该房产价值认定过低、利息计算有误,使自己承担了不应有的损失。早在2017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就已被内乡县人民法院查封。其价值远超债务,但现在却导致价值7000余万元的房产损失殆尽,让人无法接受。

此外,农商行的诉讼请求、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书、农商行的执行申请等均没有“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不应计入该利息6703550元。

独角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00万元的执行标的,查封了7000余万元的抵押财产,确实有超标查封的嫌疑。法院是否可以对查封的抵押财产进行分割,以合适的价格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杜绝当事人双方无休止的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被执行人提供了足够的被执行财产并同意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期间的利息是否应该计算在应支付利息内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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