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皇姑区法院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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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某文化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签订《营销活动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一个活动项目现场提供活动策划、物料采买、制作搭建等服务。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未能收到被告支付的服务费用,故诉讼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服务后,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承办法官在兼顾市场主体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后,依法酌定相应的违约金数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息判服诉。

典型意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秉持诚信、维护契约精神是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发展、行稳致远的关键。本案中,承办法官立足审判职能,在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了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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