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建民)8月2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刊发《正副校长貌合神离,“抱团敛财”人财两散》一文,披露了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原党委书记、校长邹义强以及原副校长徐列平把学校变成“抱团敛财”的经营场所的贪腐细节。
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原党委书记、校长邹义强(左一)、原副校长徐列平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邹义强,男,汉族,1971年10月生,四川眉山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党委书记、校长,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列平,男,汉族,1978年9月生,四川眉山人,2001年7月参加工作,200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副校长。2023年10月,邹义强、徐列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眉山市东坡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2月,邹义强、徐列平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件细节
2018年,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发生重大贪腐窝案。学校原校长、总务处原主任、总务处原副主任等人,因违规发放津补贴、从事营利活动,设立“小金库”,私分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依法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车城中学是省级重点中学,师生人数众多,教学任务繁重。学校出现重大贪腐窝案后,时任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邹义强被委以重任,前往车城中学主持工作。
“作为新任校长,我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上任之初,邹义强的工作重心放在了“抓班子带队伍”上。然而,他所谓的“抓班子带队伍”,却是培养“自己人”。
早在2010年,邹义强任永寿高中副校长时,就对该校办公室副主任徐列平十分“赏识”。“他很听招呼,脑子灵活,会来事,也能办成事。”2018年,徐列平调入车城中学,并于次年4月任副校长。邹义强对徐列平委以重任,让其负责学校后勤采购、安全管理等重要工作,又通过提拔、利诱、打“感情牌”等多种方式,彻底将徐列平培养成“心腹”。
有了“鞍前马后”的追随者,邹义强又用“以钱开路”的方法去“带队伍”。刚到任几天,邹义强就公然以“过节费”名义违规给全体教职员工发放“福利”。此后,即便学校没有钱,他都想方设法利用教育教学资源“找钱”“套钱”,违规设立“小金库”,并安排徐列平多次从学校文印室、校外培训机构返点等费用中违规套取资金,违规用于发放教师补助等。
与邹义强不同,徐列平则更加希望“出人头地”。“我渴望当官,渴望被人尊重。邹义强提拔我,重用我。他就是我可以依靠的‘大树’,我必须牢牢抓住机会。”
当公权被私利裹挟,极易成为填补个人欲望的工具。邹义强和徐列平,一人追求物质,一人追求地位,于是两人一拍即合,邹义强成了徐列平倚靠的“大树”,徐列平成了邹义强的“代言人”,开启了“抱团敛财”的疯狂模式。
封闭式管理的千人中学,校园小卖部、食堂等场所是利益输送的高发地带,在教育系统工作30余年的邹义强对此心知肚明。任职不到半年,邹义强便打起了小卖部的主意,他果断安排小卖部由学校自主经营,具体由徐列平分管负责。商人王某某为了能够向学校小卖部供货,就找到徐列平商定,表示愿意返点以示“感谢”。徐列平明白邹义强的真实意图,便直接答应了王某某。
“我觉得自己又给他办成了一件事,就想讨他欢心,让他欣赏我、提拔我。”与王某某谈妥后,徐列平第一时间跑到邹义强面前“邀功”。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邹、徐二人先后50余次收受王某某所送回扣共计141.6万元。
感受到权力变现带来的快感后,邹、徐二人的贪腐行径更加大胆。将学校文印室由外包变为自主经营,直接套取利润;在商家推广学生牛奶、销售教辅资料等方面,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在对外招生工作中勾结中介机构,收受“好处费”;虚增食堂供货款;收取被占用教室租金……学校的文印室、小卖部、食堂、教室,都成了他们的“提款机”,把教书育人的净土变成了营利收钱的场所。
2022年,在预感自己可能被调查后,已被金钱冲昏头脑的邹义强决定铤而走险。为了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他安排徐列平等人把重要资料全部销毁。
不仅如此,邹义强担心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的问题暴露,安排徐列平与其订立攻守同盟,以此对抗组织审查。此时,邹义强内心的贪欲已经完全战胜了理智的防线和对纪法的敬畏。
对此,徐列平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领导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做,邹校长说他能够搞定,让我稳住。”对邹义强的盲目追随,让徐列平逐渐丧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
“抱团”腐败必将“组团”落马。那些自以为可瞒天过海的贪腐行径,在党纪国法面前,终究被逐一掀开。经查,邹义强违纪违法金额高达680余万元,其中伙同徐列平共同贪污受贿350余万元。
2024年5月,邹义强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徐列平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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