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周口市扶沟县城郊乡拐王行政村的张某某到城郊司法所反映:2024年1月,张某某承建庞某某的房屋,双方签订有房屋承建合同,房屋东西长13.2米,南北宽10.9米,上下两层半,按照合同约定,庞某某需支付建筑款项共计64208元。建筑过程中,庞某某已支付48000元,剩余16208元未支付,张某某多次要求庞某某支付剩余建筑款,均遭到庞某某的拒绝,张某某束手无策,遂至城郊司法所寻求帮助。
城郊司法所所长祝海洋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庞某某取得联系,在说明相关情况后,庞某某表示,愿意由城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解。
庞某某到达司法所后,二人就是否支付余款16208元的问题争吵不休。张某某认为房屋建造已完成,庞某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余款16208元。庞某某则认为张某某承建的房屋存在问题,拒绝支付余款。
城郊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分析此事给双方带来的损失,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相让步、协商解决。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多番劝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庞某某提出的房屋质量方面存在的各项问题,张某某同意折算工钱,从剩余建筑款16208元中扣除,扣除相应金额后,庞某某仍需向张某某支付余款6000元。
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庞某某现金支付张某某余款6000元。至此,双方矛盾得以化解,当事人握手言和。
来源:扶沟司法行政
编辑:盛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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